近日
王某起诉A公司及其股东
要求A公司和股东偿还
该公司拖欠其货款20万元
A公司股东辩称
公司所欠货款由公司偿还,但欠债公司
没有财产能够偿还债务
王某起诉A公司及其股东
要求A公司和股东偿还
该公司拖欠其货款20万元
A公司股东辩称
公司所欠货款由公司偿还,但欠债公司
没有财产能够偿还债务
但王某却要求A公司的股东
连带承担该公司这笔债务
而最终法院的判决是:由A公司股东在A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部分,在20万以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A公司的股东不得不以自己的财产对这20万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A公司的注册资本采用的是认缴制,在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会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家都知道,公司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此对外承担债务,无论能否偿还,都应当与公司股东无关,这是设立有限责任的立法本义。但实际并不是这么简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3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俗点说,假设注册资本是一百万的公司,那么公司股东就要对认缴的一百万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并未缴足这一百万注册资本,那么在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即使公司已经没有财产清偿债务,股东也需要自掏腰包,在自己认缴的份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