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在某超市内,利用超市购物软件自助结账时,采用在自由购通道自助结账区不扫描部分商品少结账,或者扫码后再删除所购商品的方式,17次窃取店内红虾仁、植物黄油、鸡蛋等商品。2020年11月,甲在盗窃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00余元。后甲的家属赔偿了超市全部损失并得到超市谅解。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法院酌予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相关法条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数额标准,在北京市,“数额较大”为2000元,“数额巨大”为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40万元。
关于“多次盗窃”的理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关于盗窃罪罚金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根据以上规定,对盗窃数额虽不高,但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因“自助收银”类盗窃的数额多数达不到2000元的定罪标准,故该类案件多以“多次盗窃”定罪,罚金也多为一千元至数千元。
法官提示
(一)公众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公众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出现不知法、不懂法而陷入法网的情况出现。同时倡导大家积极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向家中老人、孩子或者朋友进行普及。大兴法院也将在重点区域针对消费者群体开展系列普法讲座,并借助官方新闻媒体平台、公众号发布普法文章及新媒体作品,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进行讲解,提高社会公众的尊法、守法意识,形成人人自省、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彻底杜绝侥幸心理
时刻遵纪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自助收银台的每台机器一般都配备了摄像头,一些不法分子自以为漏扫商品的行为躲过了现场巡视员的眼睛,却无法逃脱时时刻刻监控每个人行为的“电子眼”。在大数据时代,进出超市、进行支付等行为均会留有痕迹,一旦犯罪行为被发现,行为人很容易会被锁定。任何违法犯罪,无论数额大小、情节轻重,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为了贪小便宜而酿成大错。
(三)超市要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
超市应在自助结账区、商品被盗高发区等区域张贴显著提醒标志和法律规定,警醒不法之人,倡导文明消费,避免不教而诛。要发挥多种防盗手段的作用,比如监控系统,坚持监控录像全覆盖的原则,尤其自助结账区、出入口等重点区域,并进行提示。推广温馨提示的适用,超市在发现顾客存在少结账或漏结账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客服,由客服采用APP推送的方式及时提醒顾客,让其补交货款,温馨提示使顾客意识到自己不交或少交的行为已经被发现,以后不敢再实施类似的行为。上述做法既能减少超市的损失,又能避免顾客继续盗窃,乃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超市也应警惕掉入犯罪陷阱
从法律角度讲,发现盗窃行为留取证据后故意不提醒,直到达到犯罪标准后再向行为人索要高价赔偿的行为与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一线之隔。近年来,超市工作人员因为敲诈勒索盗窃商品的顾客从而被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判刑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超市工作人员也应当提高法律认知水平,遵纪守法,遵循公序良俗。另外,从经济的角度来讲,索要高价赔偿的方式并非正当的盈利模式,如果经常发生此类案件也会降低超市在居民心中的信誉度,进而影响正常收入。商超应当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依法依规办事的边界感,为大家做好榜样,不能试图钻法律的空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